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汇资金。

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应遵循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