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第十四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四节 第六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第十四节 信息报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交易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第一百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 第一百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 第一百四十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汇资金。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