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行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银行应按规定留存审核后的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境内机构和个人应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