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