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