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