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