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