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