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