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