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