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