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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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