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