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