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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穿着的服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可用来制作纺织品、服装的织物。 第三十九条 纤维制品的监督抽查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2006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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