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如建筑用保温材料、农用保温材料、运输用包装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纤维是指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纤维下脚是指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
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