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八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纤维制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