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2014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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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