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2014年) 10

10

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