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七章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