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