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二)

(二) 中央财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规定,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初相应扣拨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款,直接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