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七、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七、 七、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 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 (二) 财政部每年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