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七、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一) 七、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 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风险基金有关制度文件和月报、年报要及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