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对采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的要求进行采样和检验,是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存在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等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