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对采样和检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升采样和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强化承检机构检验技术能力验证和比对考核,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准确、可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