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督导机制和考评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科学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对下级单位监测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将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