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第二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