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判定结论准确无误。

收购监测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人的签章,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按委托方要求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采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妥善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委托的风险监测任务,检验结果由承检机构汇总分析后直接报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时抄送样品采集省份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