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第二十七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第二十七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以及各类粮食企业不得违规干预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和结果上报等工作,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隐瞒、谎报和无故拖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