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场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按要求做好检验和备份样品登记、标识和存放工作。

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承检机构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及时向采样单位和委托方报告。

备份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委托方要求的时限。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