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

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性质、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货位同一批次的粮食,年度内一般不进行重复采样。

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和储备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按照监测方案明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拍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霉、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

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交委托方审核并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