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粮食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食品种、粮食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

粮食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采样的,采样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报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