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后应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对于水分过高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

鼓励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便捷经济、共享互利的原则,与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开展合作采样。经培训合格后,可委托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对其种植的粮食,按要求自行采样并寄送至承检机构;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