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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 第八条 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成果,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 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或者在收…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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