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