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十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