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