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