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粮食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包括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等;

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