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