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相关制度规定。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