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因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需要有关机关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明确合理的协助办理期限。
被请求协助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并在前款所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粮食和储备部门。
被请求协助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并在前款所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粮食和储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