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中央政府粮食储备、最低收购价粮监管主体责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对辖区内中央政府粮食储备、最低收购价粮履行具体监管责任,对相关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及其他地方政策性粮食,监管社会粮食收购、储存及上述环节的粮食运输等;依职责履行最低收购价粮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维护收购现场秩序,做好销售出库工作;对相关粮食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与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