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