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的,由其上级机构责令改正,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给予罚息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