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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粮通〔2007〕7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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