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建立储粮安全隐患台账并跟踪整治;
提出储粮安全隐患处置方案,及时报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审批;
对库存粮油储存的安全性和仓储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对出入库组织的周密性、各环节工作的合规性、任务完成的实效性负责;
对通风、熏蒸等工作布置及报告单审批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对通风、熏蒸工作指导和督促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
对发现的储粮安全隐患和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要及时报告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协调解决,及时处置储粮安全隐患和粮油储存事故,并查明原因;
积极组织保管人员进行或者参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
提出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